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有再次申貸需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二年。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19-2條
第19-2條
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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