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但下列延期還款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二、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其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