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5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六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