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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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