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就農會、漁會(以下簡稱保險人)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