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7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