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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如下: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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