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第十六條共保比率規定分配。本法第十二條施行前,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應先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準備金進行賠付,準備金不足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