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8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8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三聚氰胺:2.5ppm。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