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8-2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8-2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後產製之寵物食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