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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二、李斯特菌(Listeriamonocytogenes)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Escherichiacoli)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perfringens)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0ppb。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砷: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andDieldrin):0.01ppm。
二、蟲必死(BHC):0.01ppm。
三、滴滴涕(DDT):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ppm。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hydroxytol-uene,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75ppm。
二、亞硝酸鈉:100ppm。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Cs-134+Cs-137)不得超過每公斤六百貝克(600Bq/kg)。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