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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andDieldrin):0.01ppm。
二、蟲必死(BHC):0.01ppm。
三、滴滴涕(DDT):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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