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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二、李斯特菌(Listeriamonocytogenes)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Escherichiacoli)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perfrin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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