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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砷: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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