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砷: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二、鎘:2ppm。三、鉛:5ppm。四、汞:0.4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