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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三聚氰胺:2.5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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