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6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andDieldrin):0.01ppm。二、蟲必死(BHC):0.01ppm。三、滴滴涕(DDT):0.1ppm。四、安特靈(Endrin):0.01ppm。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ppm。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