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5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砷:(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二、鎘:2ppm。三、鉛:5ppm。四、汞:0.3ppm。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