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4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4條 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黃麴毒素:0.02ppm。二、嘔吐毒素:(一)2ppm(犬用)。(二)5ppm(貓用)。三、伏馬毒素:5ppm。四、玉米赤霉烯酮:0.2ppm。五、赭麴毒素:0.01ppm。六、T2毒素:0.05ppm(貓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