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3條 法規: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二、李斯特菌(Listeriamonocytogenes)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Escherichiacoli)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perfringens)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