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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漁業目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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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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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鯖鰺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及…
第21條
鯖鰺漁船所捕撈鯖鰺漁獲,應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辦理交易。
第22條
鯖鰺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鯖鰺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得公告作業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自主休漁規範。二、作業漁區限制…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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