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