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配額。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十公噸且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該船大目鮪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大目鮪組漁船為七十公噸,冷凍黃鰭鮪組漁船為四十公噸。依第二項申請取得之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