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不得超過下列所定上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