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捕撈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