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五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第34條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小釣船於赤道以北海域作業,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前項所稱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長鰭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