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案件有附件二所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獲證明書。漁獲證明書核發後,經查有附件二所列不予核發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經撤銷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主管機關應通知歐盟執委會海洋事務暨漁業總署(DGMARE)。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