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申請案件有附件二所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獲證明書。
漁獲證明書核發後,經查有附件二所列不予核發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經撤銷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主管機關應通知歐盟執委會海洋事務暨漁業總署(DGM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