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6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第26條 主管機關為確認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中港內轉載簽署欄位之真實性,得聯繫港口國權責機關確認簽署資訊;其於三十日內未獲港口國權責機關確認者,應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