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4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第24條 輸歐盟之漁獲物,其捕撈漁船及運搬船於漁撈作業期間均應通過歐盟衛生評鑑,並完成歐盟登錄,並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