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漁獲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核銷、註銷、補發及其他相關業務,得委任所屬農業部漁業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