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