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1條 申請人申請核發、核銷、註銷或補發漁獲證明書,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