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完成補報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分。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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