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稽核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前,得命其限期提供包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追蹤追溯管理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項資料審查後,訂定稽核計畫,並通知遠洋魚貨出口業者配合稽核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