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八歲。二、具請領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以下簡稱登輪證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通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以下簡稱海員證)或其他證件之資格。三、具備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或條件。前項第二款所定其他證件及第三款所定資格或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