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一、總噸位未滿十之漁船。二、舢舨或漁筏。三、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四、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之漁船。五、活魚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