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暫置場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半年會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一、大陸船員暫置所衍生之國防安全事項。二、大陸船員之暫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三、大陸船員之防疫事項。四、大陸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五、大陸船員脫逃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六、其他必要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