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漁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母法 第17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計畫後,應於每年七月以前在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或漁會公告,接受漁業權漁業執照之申請。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