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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拋棄漁業權者,應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該漁業權有他項權利登記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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