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漁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母法 第16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