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四、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