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62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62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