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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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