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64-2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64-2條 漁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