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55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漁業發展 第5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