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一、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二、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有重大貢獻者。三、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四、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五、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