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