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漁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母法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第12條 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不同縣(市)區漁會合併後,其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