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劃設之漁民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不得少於五十人。漁民小組劃設後,因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變更或會員人數減少至未滿五十人,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