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2條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一、積欠漁會財物、會…
- 第22條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
- 第23條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
- 第23-1條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
- 第24條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
- 第24-1條漁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經申請登…
- 第26條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
- 第26-1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
- 第26-2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二、積欠漁…
- 第26-3條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漁會保證。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
- 第27條漁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統…
- 第2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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